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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我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TBA。由省内从事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PPP、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是省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我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我会经广东省民政厅评为省级社会组织等级AAAA单位、广东省全省性行业组织行业自律与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单位、首批进入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目录,具有免税资格。

我会是中国招标投标行业信用评价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活动在省内的初审机构;是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料接收、初审、专家培训、题库建设的承办机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广东省宣传、培训、反馈的指定机构。

我会现有数百家会员单位,遍布全省21个地市。我会有数支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队伍,为会员、为行业提供政策、技术等方面的定制服务。

协会章程

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各地从事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PPP、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服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以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政府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为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省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六)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制定招标采购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制定和推行招标采购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建立与国内外相关职业资格对接互认机制;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八)推进招标投标行业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推动建立广东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九)为会员、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政府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咨询;

(十)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广东省招标投标》期刊及其它招标投标方面的教材、书籍、资料,运营“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十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二)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评选优秀招标投标文件、优秀论文,宣传表彰招投标领域的先进单位、优秀专家和突出贡献者;

(十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四)加强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各地方招标投标协会工作协作,构建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紧密型工作关系和一体化组织网络;

(十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整合社会现有资源,积极寻求并搭建一个权威的为会员单位及其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维权方面的服务平台;

(十七)追踪市场经济发展最新形势,积极拓展与各行业协会、商会合作渠道,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整合彼此优势资源,为广大会员单位及其员工进行多元化投资、融资担保等方面提供权威、高效的相关信息和渠道。

(十八)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

(二)取得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经合法注册的驻粤办事机构等;

(二)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三)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四)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咨询服务机构;

(五)从事PPP的服务机构;

(六)从事上述领域的相关社会团体、研究机构。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后,继任该单位会员代表在本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会员自律规定;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九)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3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PPP、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领域具有相当一定的规模,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二)诚信经营,没有违纪、违规记录;

(三)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有权提议召集理事会临时会;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理事、监事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七条  本会党支部书记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93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省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协助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有关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评选优秀招标投标文件、优秀论文,宣传表彰招投标领域的先进单位、优秀专家和突出贡献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推进建立招标投标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运行与维护;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四年。

三、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四年。

四、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务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第四届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会长:王卫

副会长:孙国宁

副会长:林少挺

副会长:洪映芳

副会长:潘飞龙

副会长:张文宁

副会长:肖学红

副会长:吴祖强

监事:周钢

秘书长:何毅 

联系我们

会员部电话:020-83542381   83540043

培训部电话:020-83542015

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3404房

协会咨询QQ:2052290054

专家工作委员会

专家工作委员会是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下属的非赢利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专家工作委员会是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的培训师资库、咨询平台、顾问平台和学术机构。专家工作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为广东省招标投标行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促进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依托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为政府、会员单位及招标投标行业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积极构筑广东省招标投标学研交流、合作与创新的平台。

专家工作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
1、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负责人;
2、有突出贡献的招标工作者;
3、科研机构和大中专院校物流专业学术、教学工作的带头人;
4、政府机关主管招标工作的技术官员;
5、法律、财务、经济、技术、审计、统计等专家;

专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专家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推举产生,任期四年。  

专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受协会委托,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承担相应授课任务;
2、参与委托协会的调查研究、编辑刊物、论证和评审;
3、参与协会或会员组织的经验交流、宣传推广活动;    
4、向政府有关部门、协会提出发展招标投标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5、承担协会组织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