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1〕13号),我局修订了《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4月6日
附件
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评分细则
第一条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服务管理机制,引导企业诚信竞争,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 在接入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参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自然资源交易(以下简称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当事人的信用评分,适用于本细则。
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务、园林林业、农田建设、能源电力、轨道交通和民航工程等行业。
自然资源交易领域分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矿业权交易等行业。
第三条 评分指标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三级指标为具体的计分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下设6个二级指标,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下设3个二级指标,包括诚实守信事前承诺信息、不良交易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跨区域信用信息下设1个二级指标,即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
第四条 信用评分采用加权平均评分方法,每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具体指标及其权重说明见附件1。
第五条 按照分领域、分行业进行信用评分,同一被评分主体参与多个领域、多个行业的,按其参与的领域和行业赋予不同的信用分值。
评分结果采用百分制,最低分0分,满分100分。
第六条 每日一评。对当日零时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办法》规定的评分信息来源和范围所归集到的信用数据,由系统自动进行评分计算,并于当日8时前公示到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
如遇重要系统通信网络故障、服务器物理故障、系统遭受网络攻击、重要系统迁移等重大突发性事项导致采集最新数据失败,系统将启用重大突发性事项发生前一天的数据进行评分计算;重大突发性事项处理完毕后,按正常程序采集数据进行处理。
第七条 计分在三级指标上开展,三级指标分为基准项、加分项、扣分项、相关单位评价信息四类;被评分主体在基准项得分的基础上,如满足加分项、扣分项的条件,进行加分、扣分,从而形成对应二级指标的分值;如三级指标标明取相关单位评价信息,则取该相关单位的评分作为对应指标分值。各二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汇总得出一级指标的分值,一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汇总得出最终得分。具体计分规则见附件2。
(一)基准项是该指标的初始分项。若该指标仅存在加分项,基准分设定为60分;若该指标仅存在扣分项,基准分设定为100分;若该指标同时存在加分项和扣分项,基准分设定为80分。
(二)加分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明确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实施信用加分的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当事人作出诚实守信事前承诺的;
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当事人的履约评价中,验收情况、整体绩效评价为“好”的。
满足以上情形的,则按对应分值加分,同类事件触发多次,按照次数累加计算,最多加至100分。
(三)扣分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行政管理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不良交易行为信息;
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当事人的履约评价中,验收情况、整体绩效评价为“差”的,以及不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合同、不按期履行完合同或存在其他违反招投标文件(公告)、合同约定事项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则按对应分值扣分,同类事件触发多次,按照次数累加计算,扣到0分为止。
加分项、扣分项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更新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相关单位评价信息包含三类:一是公共信用主管部门作出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分;二是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授权组织依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对被评分主体在本行业信用评价、不良交易行为、履约评价方面提供的评分;三是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该地区对交易当事人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相关单位评价信息的具体评分方法及基准项、加分项、扣分项等评价指标设置,均由该单位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信用信息超过有效期限的,或已修复的,不再纳入信用评分。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0日。
附件:1.信用评分一、二级指标说明及权重
2.计分规则表
3.信用评分计算
附件1
信用评分一、二级指标说明及权重
(适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
一级指标(3) |
二级指标(10) |
指标说明 |
公共信用信息(70%) |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10%) |
1.企业所属地公共信用主管部门评出的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2.采用百分制,取信用主管部门评分作为分值,非百分制的折算成百分制。 3.若被评价对象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时获取不到数据的,则取广东省全省平均分。 |
行政管理信息(6%) |
1.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行政管理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 2.基准分100分,每发生一次扣10分,最低分0分。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9%)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基准分100分,每发生一次扣20分,最低分0分。 |
|
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3%)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规定的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基准分60分,每发生一次加20分,最高分100分。 |
|
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70%) |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基于行业管理对交易当事人作的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信息,其评价办法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被评价对象不限于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主体,而是在本市参与相应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当事人。 采用百分制,取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评分作为分值,非百分制的折算成百分制。 |
|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信息(2%) |
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中,明确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实施信用加分的信息。 基准分60分,每发生一次加20分,最高分100分。 若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尚未出台,或暂时取不到全省数据,则全部被评价对象暂取基准分。 |
|
市场信用信息(20%) |
诚实守信事前承诺信息(10%) |
在交易前,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向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广交易数字交易平台主动承诺的诚实守信相关信息。认定依据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开展信息登记时,是否在相应栏目按相关要求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基础分60分,满分100分。无诚实守信事前承诺的,得基准分;有诚实守信事前承诺的,得满分。 |
不良交易行为信息(40%) |
在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指引、约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行为的信用信息。 评分方法分为两种:通用评分方法、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评分方法。 通用评分方法:基准分100分,每发生一次三级指标项中的不良交易行为,扣减相应的分值,最低分0分。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明确另行制定评分方法的,取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分数作为分值,非百分制的折算成百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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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评价信息(50%) |
公共资源交易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进行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 评分方法分为两种:通用评分方法、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评分方法。 通用评分方法:基准分80分,每发生一次三级指标项中的情况,相应增加或扣减对应分值,最低分0分,最高分100分。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明确另行制定评分方法的,取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分数作为分值,非百分制的折算成百分制。 未开展履约评价的领域、行业,对所有被评价主体直接取通用评分方法的基准分。 |
|
跨区域信用信息(10%) |
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100%) |
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交易当事人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 采用百分制,取通过跨区域共享获取的该地区信用评分作为分值,非百分制的折算成百分制。 若通过跨区域共享暂取不到被评价对象的信用评分,则取已获取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的平均分。 若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较少(低于本细则被评价对象数的50%),则全部被评价对象暂取满分100分。 |
信用评分一、二级指标说明及权重
(适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一级指标(3) |
二级指标(10) |
指标说明 |
公共信用信息(70%) |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20%) |
1.企业所属地公共信用主管部门评出的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2.采用百分制,取信用主管部门评分作为分值,非百分制的折算成百分制。 3.若被评价对象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时获取不到数据的,则取广东省全省平均分。 |
行政管理信息(12%) |
1.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行政管理信息中的行政处罚信息。 2.基准分100分,每发生一次扣10分,最低分0分。 |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18%) |
1.《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2.基准分100分,每发生一次扣20分,最低分0分。 |
|
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6%) |
1.《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规定的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2.基准分60分,每发生一次加20分,最高分100分。 |
|
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40%) |
1.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基于行业管理对交易当事人作的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信息,其评价办法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2.被评价对象不限于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主体,而是在本市参与相应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当事人。 3.采用百分制,取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评分作为分值,非百分制的折算成百分制。 4.若相关行业暂未开展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则该行业全部被评价对象暂取满分100分。 |
|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信息(4%) |
1.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中,明确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实施信用加分的信息。 2.基准分60分,每发生一次加20分,最高分100分。 3.若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尚未出台,或暂时取不到全省数据,则全部被评价对象暂取基准分。 |
|
市场信用信息(20%) |
诚实守信事前承诺信息(10%) |
1.在交易前,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向广交易数字交易平台主动承诺的诚实守信相关信息。认定依据为: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开展信息登记时,是否在相应栏目按相关要求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基础分60分,满分100分。无诚实守信事前承诺的,得基准分;有诚实守信事前承诺的,得满分。 |
不良交易行为信息(40%) |
1.在交易过程中,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指引、约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行为的信用信息。 2.评分方法为通用评分方法:基准分100分,每发生一次三级指标项中的不良交易行为,扣减相应的分值,最低分0分。 |
|
履约评价信息(50%) |
1.公共资源交易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进行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 2.评分方法为通用评分方法:基准分80分,每发生一次三级指标项中的情况,相应增加或扣减对应分值,最低分0分,最高分100分。 3.未开展履约评价的领域、行业,对所有被评价主体直接取基准分。 |
|
跨区域信用信息(10%) |
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100%) |
1.有合作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的该地区对交易当事人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 2.采用百分制,取通过跨区域共享获取的该地区信用评分作为分值,非百分制的折算成百分制。 3.若通过跨区域共享暂取不到被评价对象的信用评分,则取已获取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的平均分。 4.若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较少(低于本细则被评价对象数的50%),则全部被评价对象取满分100分。 |
附件2
计分规则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编号 |
三级指标 |
分值 |
备注 |
A 公共信用信息 |
A1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 |
A100 |
公共信用主管部门作出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分 |
直接取评分并折算为百分制,若被评价对象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暂时获取不到数据的,则取广东省全省平均分。 |
|
A2 行政管理信息 |
A200 |
基准分 |
100 |
|
|
A201 |
行政处罚信息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
||
A3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A300 |
基准分 |
100 |
|
|
A301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每发生一次扣20分 |
|
||
A4 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
A400 |
基准分 |
60 |
|
|
A401 |
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
每发生一次加20分 |
|
||
A5 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A500 |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基于行业管理对交易当事人的行业综合信用评价信息 |
直接取评分并折算为百分制,若相关行业暂未开展行业综合信用评价,则该行业全部评价对象暂取满分100分。 |
|
|
A6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信息 |
A600 |
基准分 |
60 |
|
|
A601 |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中,明确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实施信用加分的信息 |
每发生一次加20分 |
|
||
B 市场信用信息 |
B1 诚实守信事前承诺信息 |
B100 |
基准分 |
60 |
|
B101 |
有诚实守信事前承诺信息 |
+40 |
|
||
B2 不良交易行为信息 |
B200 |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行为方面的评分 |
直接取评分并折算为百分制 |
适用于交通工程招投标 |
|
B201 |
基准分 |
100 |
适用于除交通工程招投标之外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
||
B202 |
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拒与交易发起方签订合同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
B203 |
在招标(交易发起)文件规定的投标(交易响应)截止日起的投标(交易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交易响应)的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
B204 |
在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信息谋取中标、成交的 |
每发生一次扣20分 |
|||
B205 |
由项目发起方发函明确的其他不良行为 |
每发生一次扣10分 |
|||
B3 履约评价信息 |
B300 |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的交易当事人的履约评价分 |
直接取评分并折算为百分制 |
适用于交通工程招投标 |
|
B301 |
基准分 |
80 |
适用于除交通工程招投标之外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
||
B302 |
不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合同(合作框架协议) |
-10 |
|
||
B303 |
不按期履行完合同内容 |
-10 |
|||
B304 |
验收情况 |
“好”:+10;“中”不加也不扣分;“差”:-10 |
|||
B305 |
整体绩效评价,包括服务态度、标的质量、响应速度和售后保障 |
“好”:+10;“中”不加也不扣分;“差”:-10 |
|||
B306 |
履约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招投标文件(公告)、合同约定事项的 |
-10 |
|||
C 跨区域信用信息 |
C1 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 |
C100 |
有信用信息共享协议的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他合作协议机构记录的对主体评分结果 |
直接取评分并折算为百分制,若通过跨区域共享暂取不到被评价对象的信用评分,则取已获取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分的平均分。 若跨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信息较少(低于本细则被评价对象数的50%),则全部被评价对象暂取满分100分。 |
|
附件3
信用评分计算
计分在三级指标上开展,三级指标分为基准项、加分项、扣分项、相关单位评价信息四类;采用基准分和加(扣)分项的,被评分主体在基准项得分的基础上,如满足加分项、扣分项的条件,进行加分、扣分,从而形成对应二级指标的分值;采用相关单位评分的,则取该单位的评分作为对应指标分值,非百分制的折算为百分制。各二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汇总得出一级指标的分值,一级指标根据其分配的权重汇总得出最终得分。
1.二级指标计算
二级指标根据三级指标的基准分项、加分项、扣分项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第i个二级指标的分值,D代表基准分,Ji代表加分项的加分值,Ki代表扣分项的扣分值,mi表示加分项数量,ni表示扣分项数量。
若在有效期内,明细指标的行为发生了多次,可重复叠加,直到加满100分或扣到0分为止。
注:
履约评价:在有效期内,若同一被评价方参与多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获得多次评价分,则取其多个评价分数的平均值(采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评分的除外)。
2.一级指标计算
每个二级指标模块的得分按其相对应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得出一级指标模块的得分。
其中:Bi为一级指标信用得分;Ci是二级指标i的信用分值,采取百分制,最差的信用状况为0分,最好的信用状况为100分;βi是二级指标i的二级指标权重。
3.综合信用评分计算
每个一级指标模块的得分按其相应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得出被评价对象的综合信用得分,综合信用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A为综合信用得分;Bi是一级指标i的信用分值,采取百分制,最差的信用状况为0分,最好的信用状况为100分;ai是一级指标i的一级指标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