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日前,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不良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办法将于8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评定的依据;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公示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记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
根据办法,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行贿、受贿、转包、违法分包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