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国有企业要在相隔 500 米左右的两个地方,分别建设两个集装箱办公室,每个办公室投资额在 230 万元左右,合计超过 400万元。

请问该项目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吗?

能否将这两个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别直接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解析: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该条款同时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本项目是同一招标人同时实施的同类施工项目,属于上述条款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的施工采购”的内容,且合并以后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的限额标准。由于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是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建设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