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收到一家投标人的异议,要求公布各投标人的总得分和各分项得分,异议函中还附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中要求公示评标情况的规定。
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必须公布所有投标人的分项得分吗?
●解析:
该投标人的要求法律依据不足。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在该法条第一项中,要求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含评标情况。一些投标人据此认为,该“评标情况”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这一看法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该法第五十六条同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干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条明文规定,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结合《招标投标法》和部门规章中的相关规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要求公示 “评标情况”的规定,应理解为公示“评标工作的组织情况”,而不应理解为公示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相关情况。因此,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不应公布所有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