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在采购中,对同一货物有些地方开展工程类货物招标,有些地方开展政府采购类货物招标,所适用的法律不一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但对“不可分割” 与“基本功能” 在实物操作中很难判断,有无具体区分方法,便于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吗?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而家具就属于可分割。“基本功能” 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如学校教学楼建设,楼建成装修后基本功能即已达到,而不能以楼将用于教学,就把教学用的教学家具、仪器设备等这些为了实现楼的附加功能的货物作为楼的基本功能对待。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