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评标方法排斥投标人、妨碍或限制竞争的,招标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析:

评标方法排斥投标人、妨碍或限制竞争的,按照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招标人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有可能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七十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来源:《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