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签订合同后,中标被确定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中标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并影响中标结果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有两种:(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2)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招标人可以从其余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来源:《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