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招标人在评标开始前,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哪些信息和资料?

 

●解析: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专家通常是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因此评标专家对于招标项目信息的了解非常有限。为了使评标委员会成员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包括评标方法)、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情况、标底或最高限价(如果有)、开标记录等。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在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来源:《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