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4月28日,N消防公司向市住建委投诉,诉称在招标人Z建筑公司进行的数据机房等五项消防工程招投标过程中,A消防公司等众多投标人涉嫌存在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及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学历造假等情况,要求市住建委调查处理。

2014年5月4日,市住建委向N消防公司发出《关于请补充投诉材料的函》,要求N消防公司补充提交有关资格预审结果的信息来源,说明和其他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内容的信息来源说明。N消防公司向市住建委回复,认为市住建委要求其提交补充材料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市住建委立即依法履行调查监督职责。

同年5月26日,市住建委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均应保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各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资格预审评分的打分情况、评审结果和入围情况不应被投诉人知悉。因此,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驳回N消防公司的投诉。N消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投诉处理决定。

法院认为: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国办发〔2000〕34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市住建委作为本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举报予以受理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市住建委收到N消防公司的投诉书和投诉材料后,要求N消防公司提交投诉材料中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来源说明,以证明其投诉材料的合法来源,但N消防公司未予提供;市住建委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认定N消防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据此驳回了N消防公司的投诉并无不当。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亦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市住建委于2014年4月28日收到N消防公司的投诉后,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本案被诉决定并予以送达,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市住建委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履行了法定程序。N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N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1.潜在投标人信息应当保密。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有的投标人不惜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投标竞争,如千方百计了解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扭曲投标价格,破坏竞争的充分性和公平性。因此,为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必要对潜在投标人信息进行保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在开标之前,对于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等与投标有关的情况,不应被他人所知悉,以防止事先泄露导致潜在投标人串通侵害招标人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2.投标人的投诉信息来源要合法,在投诉处理机关要求时必须提供相关线索。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投诉,这是其法定权利。但是行使投诉权必须依法有据,对此法律法规在赋予投诉权的同时也作出必要的限制,比如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法律不予支持。不能仅因为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即可无条件启动投诉,还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亦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应当驳回投诉。”

因此,投诉人在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应当说明其投诉材料的合法来源。如果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在本案中,被投诉对象A消防公司等尚属于潜在投标人,其相关信息理应不为外人所知悉。市住建委要求投诉人N消防公司对其投诉信息来源予以补充说明,要求合理,并无不当。在N消防公司未就投诉信息的合法来源予以说明的情况下,市住建委依据前述规定认为其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决定驳回投诉,于法有据。

 

【启示】

1.招标人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和评标相关情况。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公司)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也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 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书面的投诉书必须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以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投诉受理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如收买招标代理工作人员)通过非正当途径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如确实难以取得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线索,要求主管部门查实处理。

 

来源:白话招标

作者:白如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