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因有违规行为导致其资质从甲级降为乙级,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如果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资质等级由甲级被降低为乙级,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有依据能够认定上述情况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该投标人现有资质等级进行评价:按照法律或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甲级资质的,应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乙级资质亦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正常评审。
如果评审时未对上述情况作出处理,而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有权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新的书面材料,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审查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被降为乙级资质,而投标文件未进行披露,则属于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并可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来源:《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