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石化项目设备公开招标,有三个投标人参加了投标,开标后,其中一家投标人当即在开标会现场提出撤销投标,请问仅剩两家投标人可以继续评标吗?

 

●解析:

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本案例有三个投标人参加了投标,满足法定的开标条件,招标人应当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某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擏销投标并不影响开标的有效性,且该投标人应当承担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律后果。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剩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作出不同的评审结论:

1.如果剩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如果剩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仍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完成所有评审程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定标。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