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哪些部门投诉、举报?

 

●解析: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按职责分工,分别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并受理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铁道、民航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受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来源:《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