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正式投标时可以调整联合体的成员吗?
●解析: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不可以调整联合体成员。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被视为一个”单独“的投标人。联合体成员在资格预审后的任何调整,都会导致原联合体实际上已成为另一(新)主体。在资格预审方式下,如果招标人允许新联合体投标,则属于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为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中也提出,之所以设此限制也是考虑到”允许联合体更换成员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方便,使公平竞争失去保障“。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