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投标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投标人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附有“三年内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承诺函”。该项目经评审,A 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举报 A公司前年承接的某工程项目因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经招标人调杳,该事项属实。

请问:A公司除了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外,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本案 A公司在投标前三年内曾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但在投标文件中却隐瞒了这一事实,并出具了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承诺函。该情形应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招标人除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外,还可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其违法情节,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