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有一家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采购人重新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请问对于超出法定质疑期的质疑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该法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的质疑,但未就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项目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应理解为超过法定质疑期的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
为稳妥起见,在招标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接收到该质疑函后,向质疑人出具一份质疑处理意见书,书面说明本质疑函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