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项目招标时采购量少算了,将来结算时要根据中标单价据实结算。预测下来,据实结算后的总金额,大约超出原采购预算的30%左右。这个项目可以直接补签合同吗?该怎么处理比较妥当?

 

●解析:

不能直接补签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本项目追加的采购金额已经远远大于法律的规定,不能适用该规定直接补签合同。否则,财政部门可对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可按如下方式处理:如果该项目合同尚未签订,或者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开始履行,建议终止合同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后,重新申请预算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如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则建议对余下数量的采购标的物,在补充申报预算后另行组织采购。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