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业主方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如果可以,业主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是不是要有高级职称或是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还是只要其来自业主单位就可以?

 

●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该规定明确了业主方具有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

目前,《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没有对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除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之外,项目业主方指派的招标人代表的身份资格不应受到限制。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