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请问该规定是否适用于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在询价采购中,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或服务承诺函等内容?

 

●解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活动。

询价属于非招标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中,没有明令禁止询价项目的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但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做法违背了立法精神,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