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工程项目评标时发现,某投标单位的合同业绩涉嫌造假。后经核查,该投标单位合同业绩造假情形属实。请问可以不退还这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吗?

 

●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有四种:①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②中标后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③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④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本例出现的情形,不属于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情形。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