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工程货物招标项目在购买招标文件阶段,A、B两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投标截止时间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他人,变更后两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无亲属关系,两家公司无股权关系。

请问是否可以认定A、B两家供应商投标无效?

 

●解析:

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根据介绍,本项目应该是进入评审阶段后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才发现这一问题。在评审阶段,评标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此时A、B两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不存在投标无效情形。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