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施工招标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异议函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有在建项目。经调查,该情况属实。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还是只能重新招标?

 

●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本项目招标人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需要注意的是:如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 “当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时,本项目应重新组织招标”,则招标人应当遵守其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