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应急工程的定义是什么,是否可以不招标?有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

 

●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情形,其中并未使用“应急工程”这一表述。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涉及抢险救灾,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包括发生地震、风暴、洪涝、泥石流、火灾等异常紧急灾害情况,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的项目。例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讯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项目。这些抢险救灾项目无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招标,否则将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另外,因灾害后按正常实施的项目,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是抢险救灾项目。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