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公告中规定,谈判文件的出售时间为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出售期届满时,发现只有两家供应商购买了谈判文件。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可以和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吗?
●解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如本项目采购公告中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合理,谈判文件中也没有不合理条款,建议先发布变更公告,延长本项目谈判文件的出售时间,以便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竞争。如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依然只有两家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该项目应当终止采购程序,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