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判招标人责任和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招标人主体解读

 

广州空港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马志峰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陈意
 

日前,广州空港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联合举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研讨会,会议围绕招标人主体责任和行为进行研读及充分探讨,相关内容与大家分享,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意见》不是新法,而是从招标投标新情况、新问题切入,依据现有法规,聚焦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管部门五方主体,提出20项措施。本次会议,从招标人角度,进行研讨。

 

一、对《意见》从招标人角度进行解读。

(一)《意见》提出以下几个重点关注问题:

1、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

3、规避招标;

4、虚假招标;

5、围标串标;

6、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

7、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8、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

点评:以上问题,均是目前招标投标市场的疼点问题,1-4项问题,均与招标人有关,所以招标人在五方主体中,更需要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

(二)《意见》对招标人提出的要求:

1、自主权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点评:上级单位建代理库,从中选择招标代理给下级公司,这样,下级公司没有选择招标代理自主权。所以,库,建议要清理。

2、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点评:财政投资项目在可研批复前,应与发改委一起,按《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填写招标方式表,在日后的招标中,不能自行改变该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的是备案制,由招标人自行按《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确定招标方式。项目公司投资的项目,首先对分析国有资金的比例(按照项目资金来源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是否占控股;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上述两种情况,均按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按《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确定招标方式。

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点评:招标人需对文件质量负责,对复杂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前几年,政府采购项目已经这样做。

4、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

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点评:招标人代表的言行需注意。

5、评标报告审查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

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6、畅通异议渠道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7、合同履约管理

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

8、招标档案管理

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

9、内部控制管理

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

(三)中纪委网站关注点

1、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

不得以违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严禁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等。

点评:同样将招标人责任放第一位,所以《意见》招标人的责任清晰了,规范了。

2、投标人方面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密切关注“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点评:招标人在合同管理中,需要检查是否有转包、违法分包。

(四)落地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推动《意见》落实落地。

点评:通报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是全国都知道的。

(五)针对《意见》提出的相关建议

1、事前狠抓文件质量

项建、可研、技术需求书、设计图纸、清单限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合同等文件,单份文件和所有文件横向质量,确保相互不矛盾,形成文件体系。

2、事中确保程序合法

报建、招投标、备案和异议处理程序合法。

3、事后检查总结

中标后选人公示前,评标报告审查。

发出施工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投标文件清标报告。

每年底,对本年度完成中标合同签订的项目,进行标后评价。

建立履约跟踪台账,及时纠偏,完工时,进行效益评价。

4履约跟踪

签订合同是否与招标合同一致。

参建方责权是否按合同。

是否有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意见》中,提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重点条款研读

1、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2、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其中:

.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甲方应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机关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

(七)《意见》中,提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该目录,政府采购需在多个网站和报纸、杂志公开。

 

二、招标案例交流。

(一)若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溶洞进行处理,原工程量清单已开项,变更部分金额已达到必须招标限额,变更部分不需要进行招标;原工程量清单未开项,变更部分金额已达到必须招标限额,变更则需要单独进行招标。

(二)若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桩的类型,由于桩是属于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根据招标投标法,主体结构不能分包,即使变更部分金额已达到必须招标限额,也无需另外招标。

(三)招标人应依法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申请变更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否则,未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勾选招标方式表中部分招标,需配套详细说明。

(四)近期有项目公司(私人企业占股最大,且该私人企业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将钢结构、装修、幕墙等专业工程,平衡发包,被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要求将这些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的分包。因这样的发包模式,不符合《建筑法》的要求,建筑法要求工程管理是项目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建筑法》是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法律,并不因资金来源不同而不同。现在的执法检查,不仅限于违法分包和转包,而是根据所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的检查。

与会人员达成共识,《意见》使招标人责任更明晰,行为更规范。招标代理作为招标人的代理人,也需提高业务水平,即懂相关法规和程序,也要懂项目管理,进入到产业链中,才能做好招标人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