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A公司为国有企业占比49%,民营企业占比51%成立的合资企业,根据出资比例和股东协议,民营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的情形。现在A公司要建设一个施工合同额1000万的房建项目,国有企业出资490万,民营企业出资510万,问:国有企业的这490万是银行融资贷款来的,这490万是否属于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的预算资金?如果这490万不属于预算资金,该项目需不需要公开招投标?

 

●解析:

依照问题描述,使用国有企业资金,应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中对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理解,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如该项目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则依法必须公开招标。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