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项目现在处于设计招标阶段。承担该项目勘察工作的A勘察设计院,其下属的控股公司B企业也参加了本项目的设计投标。请问,该企业可不可以参加本项目投标?是不是属于有利害关系须禁止投标之列?

 

●解析:

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该法条禁止的是“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和本项目之前的勘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禁止之列。

此外,从工作性质来看,勘察工作和设计工作也不存在着需要相互制衡的情况,就算是同一家单位分别参加本项目的勘察招标和设计招标,也没有必要禁止,更何况是本项目勘察单位的下属机构。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