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国有企业的香港全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有个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估算达到了强制招标规模标准,请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此种情形“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是否适用?

 

●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该施工项目的项目单位为国有企业,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如果合同估算达到了强制招标规模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项目是否使用国有资金应当根据融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综合进行判定。该项目的融资主体(即项目单位)为国内注册的国有企业,且资金来源也全部属于其国有企业股东投资,因此可以判断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此外,项目单位即国内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且并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所以也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纱”原则)。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