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项目春节前发布的招标公告,原定于2月11号开标,后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不能正常开标并发布了暂停公告。目前,想重新启动该项目招标活动。请问如何确定开标时间?

 

●解析:

如果该项目招标文件没有澄清和修改事项,可在重新确定的开标时间的前几天,书面告知所有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体开标时间。如果涉及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且澄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编制的,应当遵循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要求,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