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工程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已经完成,招标人与中标人刚刚签订供货合同,还没供货。招标人接到非本项目投标人举报该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经查证,该举报事项属实。请问招标人该如何处理?

 

●解析:

该投标人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项目该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属中标无效。以该中标结果为依据签订的中标合同当然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招标人可依据上述规定或原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