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发包时,弱电部分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现弱电部分拟分为两个标段招标,两个标段金额合计超过400万元。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属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

 

●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本项目弱电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但该弱电专业工程划分为两个标段后,依然采用招标方式发包,故不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但是,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本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应划分为两个标段。如划分标段招标后,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建造师资格要求比未拆分标段之前有所降低,则该做法亦属于违法行为。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第二十七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