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住建部对《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征询意见稿)》已征求完意见,将于4月份发布。笔者对该意见稿中,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条文,做了整理和解读,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参考与借鉴,不正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发承包与分包的要求

总则章节内的业务范围条款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专业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专业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这四条,前三条约定工程承包分三个层级,即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最后一条强调了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项目管理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代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这次的《标准》修订,填补了这类标选用何资质单位的空白。

二、常用几种资质的承包范围和相应人员要求

总包资质,在承包范围后都有注析,对具体的工程内容作了详尽的解析,对人员的相关专业职称做了明确的约定。这为我们日后在发承包工作中,可以正确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投入人员专业。以往对投入人员的专业,是按学历证专业还是按职称证专业,是有争论的,毕竟市场上,很多人拿的是工程管理工程师,《标准》为这些争议画上了句号。日后在招标中,需体现与资质匹配的专业工程师

以下看几个资质使用的例子,重点看黑体字的关键词。

1.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1.2承包工程范围

1.2.1甲级资质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

1.2.2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2.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2.2承包工程范围

2.2.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

2.2.2乙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

注:L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确定。

3.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3.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2承包工程范围

3.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3.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注:

1.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 

 

4.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4.2承包工程范围

4.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4.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5.1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5.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和髙度120米以下构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

(2)深度不超过24米的刚性桩复合地基处理和深度不超过10米的其它地基处理工程;

(3)单桩承受设计荷载5000千牛以下的桩基础工程;

(4)开挖深度不超过15米的基坑围护工程。

  

6.1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2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35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可承担各类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6.3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10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1200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注:

1.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

2.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工程。

3.电子系统工程指: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急指挥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智能卡系统;收:费系统;电子声像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其他电子系统工程.

4.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

 

7.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7.2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7.3乙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可承担建筑工程幕墙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注:

1.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是指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的水、暖、电及非承重墙的改造。

2.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三、对企业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的共性要求

在附则中有以下几条:

(一)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2.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3.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4.《标准》中注册建造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

首次将境外业绩纳入,明确高度和层数的计算方法。

1.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2.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3.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4.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5.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6.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7.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四、过渡期

设置1年企业资质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五、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

2020128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按照这条约定,同理对设备、服务采购,也不允许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

综上所述,本次的《标准》,为发承包双方,明确了资质使用的范围,投入人员的硬件要求,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认定办法,统一大家的发包方法,必将使整个市场更为公平,对改善营商环境有积极作用。

(来源: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陈意)